據《新華社》報道,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了《關於在天津市開展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試點的通知》。天津市獲准從4月1日起,對融資租賃企業經營的所有權轉移給境外企業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實行為期一年的出口退稅試點工作。
天津市財政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凡在天津市轄區內登記註冊並屬於中銀監批准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商務部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批准開展融資業務試點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從事融資租賃船舶出口均可以享受出口退稅優惠政策。
在天津市註冊的融資租賃企業所有權轉移給境外企業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在天津海關報關出口時,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即該出口租賃船舶的出口銷項免徵增值稅,其購進的進項稅款予以退稅。涉及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已徵稅款予以退還。
對採取先期留購方式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業務,實行分批退稅;對採取後期留購方式的船舶出口業務,實行船舶在所有權真正轉移時予以一次性退稅。在租賃期間發生租賃船舶歸還進口的,海關不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對非留購的融資租賃出口租賃船舶出口不退稅,無論在租賃期滿之前,還是期滿之後,發生租賃船舶歸還進口,海關不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